德州走四方高级技工学校地址(德州走四方高级技工学校招聘)
来源:中国职校招生网 时间:2022-07-26 19:46:52
近日,德州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关于德州走四方技工学校腾退租赁房屋的公告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在执行皇明洁能控股有限公司与德州走四方技工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德州走四方技工学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责令德州走四方技工学校于2021年8月25日前腾退租赁皇明洁能控股有限公司的房屋,拆除所有建设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如到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那么皇明公司与走四方这场官司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德州经开区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
皇明公司与走四方技校于2014年3月11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2019年1月份,走四方学校未经过皇明公司批准同意,在其承租房屋的院内修建了独立二层钢结构建筑一栋,建筑面积1669㎡,钢结构一层车间两间,建筑面积518.5㎡,三处建筑总计面积2188㎡,有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平面图予以证明,且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走四方技校庭审中承认修建了上述建筑,但其依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第九条第二项"乙方即走四方学校根据工作的需要,在不破坏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和增加楼内外设施,所需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进行抗辩,并称其增加的是楼外设施,并非是建筑物。但从实物照片中可以看出,走四方技校在两楼之间所建独立二层钢结构建筑一栋,建筑面积约为1669㎡,用途为汽车综合实训中心,该二层钢结构的建筑,应属于独立的建筑物,且面积较大,不属于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的"增加楼外设施"的情形,走四方技校将独立的二层钢结构的建筑解释为"设施"缺乏依据。因此走四方技校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走四方技校上诉称其三次给皇明公司发申请函,皇明公司均未予答复,应视为其"默认同意建设"的主张亦不能成立。其发函件,并不是邮寄给皇明洁能公司的,从其一审提供的快递单上看出,只是邮寄给了皇明洁能公司员工孙振、李冬和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彭文华,以上三人均对此问题无权进行答复,且上诉人走四方技校提供的证据无法显示皇明公司是否收悉,其在未收到皇明公司任何回复的情况下主张皇明公司默认同意建设显然不能成立。皇明公司在本案诉讼前已向走四方技校三次发函,要求拆除,走四方技校一直没有拆除。
走四方技校自行扩建钢结构房屋,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第1项及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的约定,皇明公司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合同依据。
关于走四方技校上诉称一审法院作出的"拆除所建设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判决违背法定程序的问题。上诉人主张涉案建筑物是否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一审判决并没有对涉案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只是表述"案涉三处建筑物未能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建筑许可"。走四方技校私自建设的三处钢结构建筑物,未经过皇明公司的同意或者批准,违反了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约定,皇明公司要求拆除所设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上诉人腾退租赁房屋、拆除所建设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